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3-05-03 17:39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八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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