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5-22 14:21
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及对口司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