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5-22 14:21
(1)发现(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2)发现(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发现(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省农业厅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报告,同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有关部门。
(4)省农业厅根据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和综合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