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8-28 09:24
安置任务,且不超过审批概算的,给予最高不超过征收安置补偿资金比例5%的奖励经费。区政府经费包干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审计结余的部分经费,由区政府支配使用。
改造区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依税法规定,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造面积占总建造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国有工矿等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并同时满足财税〔2012〕12号文规定条件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