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日期:2013-04-16 17:52
,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章农产品生产
  第十六条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执行有关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管。
  农产品生产相关技术推广机构和科研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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