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日期:2013-04-16 17:52
有害物质捕捞、捕猎;
  (五)违反国家和本省关于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收获、捕捞、屠宰农产品;
  (六)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藏;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记载下列事项:
  (一)农产品品种、名称、数量及来源;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三)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鼠害的发生、防治以及动植物死亡、无害化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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