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日期:2013-04-16 17:52
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三十条 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五章农产品经营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对特定农产品实行凭检测合格证销售和进出省。
  本省特定农产品检测合格证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乡镇以上农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在本省生产的特定农产品提供免费检测。
  特定农产品的种类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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