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日期:2013-04-16 17:52
品生产者伪造、冒用、转让、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农产品经营场所开办者未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未在固定摊位悬挂标示牌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与农产品销售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查验相关证明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对进场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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