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4-16 17:52
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农产品销售者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建立进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储存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变质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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