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日期:2013-04-16 17:52
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农产品产地
  第九条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
  第十条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环境变化动态:
  (一)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城市郊区农产品生
6/5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1/24 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