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日期:2013-04-16 17:52
产区域;
  (三)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域;
  (四)污水排放区及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域;
  (五)海水倒灌区、渗透区的农产品生产区域;
  (六)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第十一条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中的大气、土壤、水体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制定不适宜农产品生产区域的划定标准。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区域,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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