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6-15 16:44
就做好2013年示范社扶持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财政支持的示范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及必要的设施。
(二)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人营业执照2年以上(以本方案下达时间为准),并取得国家级或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社称号。
(三)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配备专业的会计核算人员。总账、各类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