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通告
日期:2014-12-31 08:46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送主体
  2014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并存续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
  当年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二、报送时限
  企业、个体工商户报送并公示2013年度报告的截止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的起止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先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
1/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1/24 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