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药经营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3-07-17 17:46
限期整改提高,对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严格按照《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年审,并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五)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
  各市县农业执法大队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决杜绝不接案、不立案、不结案等行政不作为现象,依法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农药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要建立与工商、公安、交通、海事等部门的联动机制,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在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等口岸设立农药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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