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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将加强农村“三资”管理
日期:
2013-07-15 18:19
公布。
《办法》提出,在涉及资源管理上,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联营合作兴办乡镇企业,应当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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