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2-01 08:29
活动,适用本条例。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本省、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交付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租赁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房屋租赁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