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2-01 08:29
租金和押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五)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燃气、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
(六)房屋修缮、安全、消防等责任;
(七)续租、互换、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方法;
(十)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租赁住宅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实际居住人数。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供当事人参照选用。
第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在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