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2-01 08:29
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房屋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二)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搭建行为,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
(三)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四)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五)配合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信息采集和检查工作,如实说明居住人员情况,属流动人口的,入住后按照规定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