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2-01 08:29
国家、本省的有关要求。
出租人提供房屋供学生寄宿的,或者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出租人或者承租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集中租房作为集体宿舍的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承租单位管理人员应当对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予以及时制止。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到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房屋承租人应当协助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变更、终止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