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2-01 08:29
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出租房屋的位置、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不得伪造、变造;房屋租赁备案证明遗失的,可以向原开具证明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二条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采集和更新房屋租赁信息,并将房屋租赁信息录入社区服务信息化系统。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从社区服务信息化系统中获取的房屋租赁信息进行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