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2-01 08:29
,经查验核实后将信息上传至市房屋租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房屋租赁信息采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二)出租房屋位置、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四)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发现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登记不实的,应及时进行信息更改;
(二)发现未进行房屋租赁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