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16-02-24 11:37
肉类;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
14/6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8/22 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