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16-02-24 11:37
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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