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16-02-24 11:37
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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