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16-02-24 11:37
禽、水产品等除外。
  第三十四条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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