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16-02-24 11:37
者减少社会危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配备
32/6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8/27 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