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日期:2017-10-27 10:44
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并经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删去其中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删去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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