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7-06-23 09:16
35%,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0%。
  省属林区林场商品林保险费由参保者自缴35%,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35%。
  (二)省级险种。省级险种保险费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如有政策调整,以省政府或省财政厅文件为准。
  1.制种保险、烟叶保险、渔船保险和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参保者自缴40%,省级财政补贴50%,市县财政补贴10%。
  2.农房保险。保险费一般由参保者自缴40%,省级财政补贴50%,市县财政补贴10%;建档立卡贫困户(含低保户)、未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的农房保险费由省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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