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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拟在县级以上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日期:
2013-04-01 16:21
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藏的,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也提出,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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