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6-07 09:26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农经总站,有关龙头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 号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6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我省14家2016年第七次监测合格和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二、监测程序和需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