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06-07 09:26
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更名原因、更名后的企业与原企业关系的说明。上报监测材料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或在材料上加盖骑缝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企业将以上材料胶订成册后(勿用其他装订方法),报送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二)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各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在审查企业所报材料内容真实、格式规范的基础上,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严格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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