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办法昨日出台
日期:2013-08-28 11:15
情况定期通报,不按时申报的纳入失信记录,依法处理。
  《办法》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本级示范社的动态监测管理,每两年组织监测组对本级示范社进行检测和复评。对复评合格的,给予继续享受示范社资格,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社资格。市县农业、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加强沟通和工作配合,每年要对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和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规范管理和运作的合作社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不规范管理和运作的合作社,列入不规范管理合作社名单,不得参与当地合作社先进评比,不得承担财政资金项目和财政预算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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