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02-09 16:34
品认证时不再要求提交《无公害农产品标识使用征订表》,可使用标识的产品应在其通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组织的认证评审并在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www.aqsc.gov.cn)公告后6个月内,按照《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征订说明及使用规定》的要求,向部中心申订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识。按规定可以不使用或无法使用标识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交不能使用标识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三、正确填写认证电子信息资料。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要求正确填写并认真核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电子信息登录表的各项内容,保证《无公害农产品证
2/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1/23 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