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8-30 09:46
全。
(四)开展示范社创建行动。省、市(县)根据农业部等11个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开展示范社评定活动。各市县可参照《海南省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市县级示范社评定办法,开展市县级示范社评定活动。每个市县要在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挑选一批有较多农民成员、有较大经营规模、有较强服务功能、有较好品牌意识、有规范运行机制、有明显增收效果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县级示范社进行重点培育。市县评定的示范社应报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