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
日期:2019-06-01 14:13
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四)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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